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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少儿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中心医院   2019-11-08 16:05:58
    一、审批程序
    1、各县居民少儿住院时须携带住院许可证、医保证、医保IC卡,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生病住院的需提供母亲医保证、医保卡,出生证、准生证及医保缴费单。
    2、外伤患者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入院记录、外伤审批表或上次住院报销结算单。
    3、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因病住院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居民、少儿医疗保险在集中缴费期结束以后参保缴费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超过90天的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实际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学生儿童住院起付线标准
    1、城镇居民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900元。学生儿童、新生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为级500元。 
    三、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居民(含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四、下列费用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七)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