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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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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市中心医院   2019-11-08 16:04:33

       一、办理所需资料
       住院时须持<入院许可证>、<宝鸡市院校学生医疗保险卡>、<学生证>、<身份证>在我院医保农合科审核登记。
       二、起付线标准及支付比例
       住院起付线标准为医院500元,支付比例为65%。
       四、保障范围:
       1、意外伤害:将除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所致伤病以外的意外伤害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意外伤害住院,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学生骨折、关节脱位、气管异物纳入门诊意外伤害统筹范围。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住院: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门诊急诊: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咯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中毒、严重休克、重度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急性心血管疾病(指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塞等)、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4、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内脏者;运动神经元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5、待遇支付办法: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