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室:(0917)3397485
医务科:(0917)3397489
护理部:(0917)3397482
医技部:(0917)3397127
审计科:(0917)3397475
医保科:(0917)3397894
病案科:(0917)3397541
一、适用人群
1、职工医保患者。
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患者。
二、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中、晚期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的排异反应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白血病6、肝硬化(失代偿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内脏者)8、运动神经元病9、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10、精神病11、丙肝12、血友病
三、审批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患者持医保证、病历、诊断证明及近期检查化验单等资料到医保农合科13号窗口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审批表”,由副主任及以上专家制定治疗方案,到医保农合科审核盖章后,再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四、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及用药原则
要严格控制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门诊用药处方量不超过两周,最多不超过一个月。与该病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门诊检查费一律不予报销。使用医保卡缴费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五、各种慢性病年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各种恶性肿瘤中、晚期(放化疗) |
15000元 |
7500元 |
各种恶性肿瘤中、晚期 |
5000元 |
2500元 |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 |
不设 |
10000元 |
肾移植术后的排异反应 |
不设 |
10000元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3600元 |
1800元 |
慢性白血病 |
6000元 |
3000元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5000元 |
2500元 |
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内脏者) |
3000元 |
1500元 |
运动神经元病 |
2400元 |
1200元 |
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
2400元 |
1200元 |
精神病 |
2400元 |
1200元 |
血友病 |
月限额1650元 |
|
丙肝 |
月限额3800元 |
|
一个年度内,居民慢性病门诊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市级统筹后新增的门诊慢性病7种
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慢性活动性肝炎;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脑梗塞后遗症;6、脑出血后遗症;7、多耐药肺结核。这7种慢性病门诊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
上述7种特殊慢性病患者,由市、县区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进行鉴定。市、县区要成立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建立专家信息库,把业务技术强、公道正派的副主任以上医师选入其中,每次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前,随机抽取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慢性病患者的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近半年内原始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但必须由医院的病案室、医保科盖章确认)、近期检查、化验报告单、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3张两寸免冠彩照等资料,单位统一收集送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者,市、县区慢性病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医院集中检查,专家组审核确定资格
治疗用药原则
上述新增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原则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人与病、病与症、症与药、药与量、量与价”五相符(参考用药目录附后)。
支付标准及年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性病实行月度起付线,起付线标准暂定为每月35元。参保患者当年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扣除起付线标准后,剩余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如下:
宝鸡市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序号 |
病种范围 |
基金支付比例 |
医药费定额标准 |
年最高支付限额 |
备 注 |
1 |
原发性高血压 |
70% |
180元/月 |
2160元 |
|
2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70% |
180元/月 |
2160元 |
|
3 |
糖尿病 |
70% |
250元/月 |
3000元 |
含Ⅰ型糖尿病 |
4 |
脑梗塞后遗症 |
70% |
200元/月 |
2400元 |
|
5 |
脑出血后遗症 |
70% |
230元/月 |
2760元 |
|
6 |
多耐药性肺结核 |
70% |
150元/月 |
1800元 |
|
7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70% |
200元/月 |
2400元 |
|
说明 |
1、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患者支付比例降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