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心医院 2019-11-08 15:56:48
一、工伤医疗首次就医、市外转诊管理
(一)工伤医疗首次就医
1、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
(2)《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
(3)参保单位的介绍信。
2、因特殊情况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向参保归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报告。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认定为工伤后,仍在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可由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按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服务标准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它第三方责任导致其受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后,按交通事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责任认定结论,医疗费中应由工伤职工一方承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4、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原则上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确因伤情危急,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参保单位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市外转诊
1、市外转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市外转诊:
(1)经本市内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工伤患者;
(2)本市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诊治抢救的危重伤者。
2、市外转诊程序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工伤职工,先由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工伤科审核盖章,报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工伤处批准,方可转往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
二、工伤职工二次住院、旧伤复发医疗管理
(一)二次住院、旧伤复发治疗的条件
1、取出首次住院时体内固定物的第二次治疗;
2、原工伤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
(二)二次住院、旧伤复发治疗程序
工伤职工二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表》报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批;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市工伤处批准。如伤情危机,可先行救治,参保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
三、门诊就医管理
因工伤需在门诊进行定期治疗的职工,须填写《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及需使用的药品(材料)名称、规格及用药剂量,报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诊断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签订委员会确认,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垫付,按季度报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四、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管理
(一)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r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二)审核程序
1、工伤职工需作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先由定点医疗主治医生填写《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汇报工伤科审核盖章,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2、急诊抢救可先作检查。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核准手续后方可报销。
五、工伤医疗用药管理
(一)工伤保险用药执行《陕西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亲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负担。如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药品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优先选用国产同类产品,而故意滥用价格昂贵的进口药品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品种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药、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其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住院床位费、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为二级每人每天25元,三级每人每天35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配置器具的工伤职工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七、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一)参保单位凭门(急)诊病历、处方、出院小结与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和《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市外转诊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市外转诊申请表)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凡材料不齐所致无法审核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因伤情需要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的工伤职工,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填写《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工伤科审核盖章,到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核准后,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归属地经办机构按国内同类普及型价格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认定为工伤,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属因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工挂名住院、不符合住院条件以及已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的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费用。
6、未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医疗登记的医疗费用。
7、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紧急抢救除外)。
8、超出工伤医疗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范围的检查费用,超标准的服务费用。
9、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治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10、出国、出境的治疗费用。
11、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八、工伤保险基金拒付项目管理
(一)四肢外伤拒付检查项目
1、肺、肝、肾功能特殊检查。
2、内脏器官CT检查及彩超检查,肾造影及胃、肠镜检。
3、免疫因子检查。
4、无需输血患者的凝血因子检查。
5、其它非工伤部位检查。
(二)内置材料拒付项目
1、非工伤部位。
2、不优先使用国产同类产品,故意滥用价格昂贵的进口材料。
(三)住院拒付项目
1、超过住院床位费标准的费用。
2、超过伤情需要的护理等级费用。
3、超过伤情就治需要的监护费用。
(四)治疗拒付项目
1.非工伤疾病治疗。
2.非烧伤部位的美容类治疗。
3.非工伤部位理疗。
4.非工伤伤情所必需的其它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