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心医院 2019-11-08 15:52:50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 、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城镇低收入对象;
二、救助形式
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按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五保对象、三无对象、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个人自负费用全额予以救助。
三、救助程序
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将患者信息通过“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上报各县民政局部门审批。
救助对象出院时,个人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外的自付部分即可出院。
四、将血友病纳入年度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
困难群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地保护中三无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全额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3万元;城市低收入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