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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保险对象及范围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城乡参合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二、报销标准及比例
统一城乡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为0.8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区间分为三段,报付比例如下:
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付50%;
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付70%;
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付90%。
年度个人累计报付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城乡居民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10%;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的,大病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20%。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参保患者单次或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
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后,个人年负担累计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基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再次按比例分段予以支付,具体比例为:
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比例支付。
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支付。
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对当年年底入院,次年第一季度内出院死亡的患者,纳入当年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累计支付范围。